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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我校组织申报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8/29 点击数:

学院(部门)

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我校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我校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我校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动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聚焦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根据战略需求、规划需求、市场需求等三类需求,经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征集、筛选、凝练,形成268个榜单(指南)。年度榜单(指南)滚动发布、动态调整。

(一)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二)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聚焦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发动各类创新主体公开竞争、揭榜攻关,并强化主动服务,负责做好推荐审核工作。

(四)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2.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上传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并上传推荐承诺函。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条件。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同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过1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

4.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2项(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鼓励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协同攻关,大型企业(规上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应联合1家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

其他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

(二)申报项目研发经费要求

1.重大专项单个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600万元,“领雁”计划(应用基础类)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

2.重大专项项目作为省地联动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与地方财政按1:1比例共同支持(申报主体为省属企业等单位的可除外)。

3.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联动支持情况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将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研发经费支出增长情况将作为项目推荐数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

4.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省级项目经费、自主管理。

5.自筹经费要求。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额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

择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0%。

6.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

7.项目实施均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左右经费支持,按期开展对比评估,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

(三)申报项目成果管理要求

1.成果转化要求。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重大科技项目(即“尖兵”“领雁”计划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将科技成果登记、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于未按照约定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

2.成果登记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及时完成成果登记(涉密项目等除外,下同)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确保“应登尽登”。成果登记内容包括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登记情况,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领取项目验收证书的凭证。

3.成果发布要求。加强科技成果库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网上技术市场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挂尽挂”。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会同省科技成果库运营主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对于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转化效益等信息。

三、推荐要求

实行项目申报不设限额和限额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探索项目审查制。年度项目推荐数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

(一)申报“尖兵”计划榜单项目且指标目标全覆盖的不设推荐限额,由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承诺函并附论证意见;科技领军型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其他榜单项目的可不纳入推荐限额。不设限额推荐的项目,由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把关,如推荐项目明显不符合榜单要求,将扣减次年限额推荐数。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由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谁能干让谁干”的原则,严格对照攻关榜单的目标任务、目标指标覆盖情况、条件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技术专家、企业专家和行业产业部门等进行初评,在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根据《我校进一步做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以往承担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项目验收后3年内未完成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原则上不得推荐。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由设区市科技局单独给予限额推荐支持。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要认真落实《科技部等七部门我校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申报和推荐切实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加大对女性科研人员和青年科研人员培养支持力度,高校院所女性科研人员和45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承担及为主参与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通过“立即办理”“科技攻关在线”“我要揭榜”点击进入。

(二)时间要求

2023年9月4日系统开放填报,9月1515:00申报截止。

科研秘书将申报汇总表于9月1515:00发送至科技处邮箱ywicckyc@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咨询方式:

1.申报系统咨询:

都康飞 0571-87051059 (项目中心)

刘晨晓 0571-85214237 (项目中心)

袁凯华 0571-85118011 (技术支持)

2.政策咨询:

张培锋 0571-87054743 (项目中心)

葛慧丽 0571-87054076 (项目中心)

郭荣民 0571-87054693 (规划处)

3.业务咨询:

①工业领域:陈 鼎 0571-86512650 (项目中心)

杨无悔 0571-81051434 (项目中心)

晖 0571-87055372 (高新处)

②社发领域:王思越 0571-81051499 (项目中心)

李锐清 0571-81051433 (项目中心)

温向明 0571-87057036 (社发处)


附件:1.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

2.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榜单(第一批)

3.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申报汇总表


科技处

2023年8月28